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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

2007-0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日电今后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八项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即“亲情会见”制度。今天高检院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其内容。

据了解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2002年4月,高检院曾制定发布《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随着实践和形势的发展,目前迫切需要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该院及时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这对于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增加和完善的八项制度为: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慎用逮捕措施;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也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明确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并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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