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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全面清算

2007-0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日电从2007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全面清算,取代之前的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法。

据介绍,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即成本)金额50%

的,课税30%;最高的,增值额占扣除金额200%以上的,课税60%。但在实际操作中,累进税率极少被严格使用。因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而各地土地增值税征收多采用预征收制,预征额多为销售价格的1%至3%。税务总局此次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目的在于封堵分期开发拖延清算和账目不清逃避清算两大漏洞。

有关专家表示,土地增值税将给资金滚动运行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再次带来巨大财务压力。据专家测算,清算土地增值税将导致开发商15%以上的利润“跳水”。由于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尚需时日,因而目前多数开发商尚未收到税务部门的有关征收文件,各房产公司近日也在积极对清算一事商讨应对措施。同时,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专家预测,开发商由于担心楼盘滞销,因此将多考虑采取提高建安费用、广告宣传费用额度等办法使得未来的扣除部分提高,而不是通过涨价方式降低增值税压力。因此清算土地增值税短期来看不会引起房价大幅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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