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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节收入分配的失衡

2007-0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贺铿1942年生于湖南,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南财经大学统计系教授、西安统计学院院长、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等职。现为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院院长,九三学社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委员。

记者: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报告,15年来尽管中国居民工资性收入稳步增长,但收入差距扩大,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最低行业之比由1.76∶1扩大为4.88∶1。你怎样看这个问题?

贺铿:的确,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扩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结果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衡。这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需求增长缓慢,居民消费增长乏力,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不足,其根本原因就是收入分配格局失衡。从初次分配结果看,过度依靠基本建设投资增长来支撑经济增长,严重影响了资本形成率与最终消费率的客观比例关系。近10年来,我国居民的最终消费率(居民消费/GDP)降到45%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65%低了20个百分点。居民消费率低,是因为劳动报酬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GDP)低。依据1990年的有关国际统计资料计算,美国的劳动报酬率为55.4%,韩国为67.8%,而2005年,我国的劳动报酬率为45%。

从再分配结果看,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198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较,相差1.85倍,到2005年,扩大到3.22倍,与国际平均数(1.7倍)比较,差距高了近一倍。依据住户调查资料计算,城镇居民20%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20%低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比较,2000年相差14.09倍,2005年扩大到21.46倍。2004年,世界银行公布的我国基尼系数为0.46,大大超过了警戒线,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是0.338。

记者:对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有何建议?

贺铿:和谐社会包括经济的和谐、政治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这三种和谐中,经济和谐是基础。经济和谐最重要的是社会产品分配方式合理。产品分配方式一定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时期,收入分配理论和收入分配方式都比较混乱,初次分配不规范,再分配也不规范,生产者行为与政府行为相混淆,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使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出现了失衡情况。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战略思想是非常必要、完全正确的。具体说来,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规范工资制度。第二要扩大税收调节的作用。第三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第四要提高劳动报酬率,逐渐降低投资率。通过规范工资、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认真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总之,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包括改革工资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制度,要实行综合性改革、综合性治理。

记者:在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贺铿:首先,要注意发展经济,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经济发展了,就业可以更加充分,税收和财政调节的力度也可以不断增强。因此,发展经济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

其次,研究个人收入时应是通过个人的诚实劳动(包括投入资本要素)所获得的合法收入,而且个人的合法收入又需要区分为扩大生产用的“企业所得”和提高个人消费用的“个人所得”两部分,这样既能防止规避个人所得税又能防止重复征税,可现在,由于没有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一方面存在规避个人所得税现象,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种现象都应当避免。最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收入分配原则,不能忘记最终还要实现共同富裕,要限制收入分配差距和减少贫困人口;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强度,加强财政与税收杠杆的调节力度;要逐渐增加劳动收入的比重,减少资本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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