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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遭“调包”存款被取走 法院判决银行负主要责任

2007-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樊斯坦 马玉树 我有话说

因二张同名的存折被“调包”,假“李逵”取走了真“李逵”的存款,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银行负主要责任,赔偿真“李逵”14070元。

2005年5月20日上午,吴某在广水市某银行开设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款50元。当日,他人持与吴某同名的假身份证也在该行设立了个人储蓄账户,并以该账户办理了借

记银行卡。因二人存折载明的存款人、存款额及日期一致,吴某的存折后被他人调换。吴某持被调换的存折到开户行存入现金23400元,但要求变更存折密码时,被银行以其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不久,吴某再次到该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某其存折账户内的23400元存款已被他人用借记银行卡取走。双方为此协商未果,诉诸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负主要责任,赔偿吴某14070元,其余损失吴某自负。

随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应当遵守金融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因此,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吴某在开立储蓄账户当天,又办理另一“吴某”的开户,其工作人员对该“吴某”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未进行认真审查,以致办理了与其同姓名、同时间、同金额的存折和银行卡,为吴某的存折被调换、存款被他人冒取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具有过错,应对吴某丢失的存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开户后,没有妥善保管好存折,误将存款存入他人账户,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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