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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更好地“走出去”

2007-03-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欧阳晓明 我有话说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和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走出去”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对外

开放水平,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民营企业“走出去”是大势所趋

据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数据显示,2005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有103家,员工人数过万的达到84家,资产总额超过亿元的有18家。销售额排前500家的企业户均销售额341.61亿元,户均总资产30.31亿元。

在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队伍中,不乏实力较强、成绩斐然者,如浙江的万向集团、华立集团、四川的新希望集团等,已通过在国外多年的努力站稳了脚跟,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化的佼佼者。民营企业“走出去”拥有一些独特的优势,也显示出一些特点,在国际市场竞争方面往往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明显的适应能力,成为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我国加入WTO,对国际市场、海外资源和技术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成为企业开拓出口市场、获得各类资源和技术的捷径。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标志着我国国内市场出现结构性饱和,通过“走出去”扩大海外市场、转移产能,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利润率降低,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开拓国际市场,以寻找不断发展壮大的支撑。

我国拥有巨额外汇储备,2006年8月已经迫近1万亿美元,人民币自2005年7月开始实施管理浮动以来,一直保持升值趋势。在贸易上,人民币升值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但是,对于海外扩张而言,人民币升值却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使得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投资海外,谋求发展。而对外直接投资则是有效利用资金、释放升值压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截至2006年1月1日,我国政府已与11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生效的有75个;与8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税协议,其中生效的有80个,同香港和澳门达成了特殊的双边税务安排,为我国企业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各国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不惜提供各种优惠性政策和便利,以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不断改善的投资环境,无疑成为吸引我国民营企业前往投资的重要原因。

我国民营企业普遍集中在竞争性领域,我国买方市场的形成,以及国际竞争的本土化,意味着民营企业面临着愈加严峻的市场环境,因此“走出去”成为许多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以制造商业货架为主的上海永冠,在占领国内市场后,发展的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继续拓展企业的市场,永冠已经开始进军东南亚,并购当地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

民营企业“走出去”潜力巨大

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开始,先期进入国际市场的民营企业获得的成功,民营企业的特点和优势,都决定了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约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在未来5年都有“走出去”的计划。

由于国内市场空间所限、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明显,有更多的企业认识到“走出去”的必要性,也开始以各种形式走出国门。

因此,在更广阔的市场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成为许多民营企业越来越鲜明的经营理念。我国政府的政策促进和“走出去”的企业获得成功后的示范效应,对于其他民营企业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我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潜力巨大,不仅企业对外投资的愿望强烈,投资的规模将增大、目标市场更加集中,而且业务模式将进一步创新。这些新的动向无疑显示了民营企业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的坚强信念和决心。

面临资金匮乏等难题

但是,民营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存在资金匮乏的问题。民营企业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走出去”,可谓力不从心,即便“走出去”也会因资金实力弱而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我国的金融体制尚不能对企业“走出去”形成有利的金融支持,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担保体系不健全,我国银行在外设立分支机构较少,跟不上企业“走出去”的形势。

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签证申请、经济纠纷等等,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不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服务体系的一个严重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并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例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军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一直无力提起诉讼。同时,由于对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一些企业曾经在东道国被诉讼、遭受巨额的损失。

由于各国发展水平、投资环境千差万别,在外资政策、市场秩序、出入境管理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和障碍,影响民营企业“走出去”。

有些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品牌。在一些我国企业比较集中的国别市场,由于我国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协调,有的企业存在短期行为,低价竞销,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有些企业缺乏规范经营意识,“走出去”没有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使得在国外发生问题无法求得我国政府和使领馆的保护。有的企业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腐败,认为只要花钱就可以办事,违法违规经营,为企业今后发展留下隐患。

既要懂境外法律又要有制度保障

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核准制度向登记备案制过渡,通过产业和地区促进政策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具有公平性、系统性、长期性、稳定性、协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确保民营企业真正成为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的主体,在自主决策和经营的前提下,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要根据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进程,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改变我国对外投资无法可依的局面,制定《海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规和政策透明度的提高,不仅将有效鼓励我国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和其他跨国经营活动,保障他们的权益,而且还将有助于完善对外投资运行的监控,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

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各种政策上,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在财政支持、融资便利、外汇管理、税收减免以及人员出入境管理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尤其是在使用政策性金融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等)、贴息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开拓新的行业和区域市场,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总体环境。

要发挥商会组织行业自律的作用。为了增强我国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的整体竞争力,相关的商会和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在市场准入、产品和服务价格方面进行必要的内部协调,形成产业链条,增强凝聚力,消除内部恶性竞争,共同对外,使得企业的海外发展更为有序。

加强企业自身的国际化能力建设,充分认识国际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开始之际,我国民营企业要转变“小富即安”的传统观念,提高对经济全球化和当代国际分工特点的认识,把我国市场当作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国际化经营当作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成立“海外中国企业商会”势在必行

全国工商联在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中发现,对成立“海外中国企业商会”的设想,大多数企业都认为有助于延伸和发挥工商联在海外的功能,对于支持企业“走出去”有着重要的作用。

“海外中国企业商会”是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中介与信息平台。受调查的企业认为,海外中国企业商会应该成为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中介与信息平台,企业对该项工作也非常重视,打分为4.26分。我国的民营企业初到东道国投资,即便在国内已经对东道国有所了解,仍面临语言、文化的碰撞和冲突,需要一个适应期,许多环节还需要慢慢熟悉。商会可以帮助企业尽快适应东道国的环境,提供商务信息和中介服务,将非常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海外中国企业商会”还可以充当“企业孵化器”的角色。对初到海外的中小企业进行孵化服务。可以建立孵化基金,这种基金具有风险投资的功能,利用各个地区的差异,把东道国的市场机会提供给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既能够鼓励、支持有潜力的国内企业“走出去”,使他们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又能够为投资该基金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回报。

民营企业须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

民营企业要了解国际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情况,分析不同国别的政治、经济、法律、人文、投资等方面的环境差异,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国家。要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分析自身的特点和比较优势,科学论证,审慎决策,扬长避短,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努力培育和提升企业适应国际规则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要合理取舍产业链条,确定跨国经营方向。简单的国内外生产一体化组织形式,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实现国际化的生产要素重组的“瓶颈”,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在已经完成了跨国经营的区域“布点”战略目标以后,应该根据本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基础和需要,注重产业核心环节的战略取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配置和资源重组。(作者系全国工商联经济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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