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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

2007-03-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袁祥)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于新受理的报请核准死刑案件,均派人赴当地提讯了被告人,有的还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披露近两个月复核死刑

案件的情况时表示:“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认真、严谨、规范、细致地严格依法进行复核工作,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三是核准死刑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四是认真听取辩护人等各方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六是努力提高复核工作效率。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审判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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