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反映事物本质关系的范畴,“和谐”与“矛盾”自身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就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和哲学原则,它们探讨的都是“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本质规律;作为一种价值准则,它们所共同追求的是
对立面的平衡、融合及其和谐发展。
●但是,“和谐”与“矛盾”又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致思、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
“和谐”与“矛盾”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对立面的统一”关系。但是,二者对于事物的认知取向却是有所不同的。只有分析和厘清其异同关系,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将它们辩证地统一起来。
“和谐”无论是从其词源意义来看,还是从其哲学本体论上看,都是指多样性的统一和对立要素的有机结合。“和”最初是指嘉禾之和、和声之和、和羹之和,“谐”亦是指声音相谐、人事相谐、政事相谐,二者均含有协调、协同、调和、应和、和同等意。古代思想家正是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到形而上的本体高度,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哲学命题。这一命题深刻而丰富的哲学意蕴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
其一,差异和对立是和谐形成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和谐产生和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异质差分要素的存在。没有差异、对立,就没有统一、和谐,“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
其二,异质要素的有序和有机结合。并不是任何有差异的要素都能够形成和谐体。只有将那些有着内在联系并相互需求和依存的要素有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真正的“和”。如五味、六律,只有将它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加以“和调”,才能形成爽口的美味和悦耳的音乐。
其三,由“和谐”创生新的事物。异质要素不是机械的组合,当它们以一定的方式有机结合后,就会凸显出新的性质。这是“和实生物”的必然结果。
“和谐”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表征的是人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基本理念、思维方法和价值取向。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谐相信万事万物乃至整个宇宙世界由于其自组织和自协同的作用,在总体上以及发展的趋向上是和谐合理的。尽管这种和谐之中蕴含了生生不息的变易、矛盾的冲突乃至局部的紊乱,但在整体上以及内在的发展趋势上,却有一种整然的法则性存在。朱熹所谓“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理”即是对这种基本理念的朴素表达。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和谐是指从和谐的视域出发,以和谐为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揭示和谐性、平衡性、协调性、有序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并以追求事物和谐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思维方式或思维模式。和谐成为贯穿于这种思维之中的基本原则和认知坐标。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谐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维护和谐、创造和谐、发展和谐为使命,把和谐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评判事物的重要准则。因此,和谐既是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又是一种价值观,它体现了重整体和谐的东方智慧,在人类哲学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矛盾”作为“对立的统一”,是指“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页)。就矛盾的辩证意义来说,它首先是一个统一体,是一个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差异和对立于自身之内的统一体。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差别是“本质的差别”,而“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255页)据此,我们也可以从“矛盾”中抽象出如下三点本质内涵:
其一,矛盾是“正相反对的”对立面所结合而成的统一物。作为辩证意义的矛盾,它不仅仅是对立、斗争和冲突,而是这些对立、斗争和冲突的扬弃,是在这种扬弃基础上产生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内,矛盾的双方各以对方为其存在的本质规定,从而形成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体。
其二,矛盾内在地包含着对立性和同一性两重属性。矛盾并不是抽象的僵死的统一性或同一性,由于其内在的本质的差别,在其变化和发展中必然要发生自我矛盾和自我分裂,从而产生对立面的斗争和冲突,而“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6页)
其三,矛盾运动的结果是达到更高基础上的“合题”。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当矛盾统一体作为正题设立自己的时候,就立即分化出相互矛盾的思想,即是与否、肯定与否定的对立,从而在其自身内设立起反题,形成正题与反题的分离和对立,但是,辩证的运动进一步发展,“对立面互相均衡,互相中和,互相抵消。这两个彼此矛盾思想的融合,就形成一个新的思想,即它们的合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因此,在矛盾的运动中,其对立和斗争只是一种手段,在此基础上达到相互和谐与融合的合题,才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以上对于“和谐”与“矛盾”的具体分析实际上已经凸显出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作为反映事物本质关系的范畴,它们自身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就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和哲学原则,它们探讨的都是“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本质规律;作为一种价值准则,它们所共同追求的是对立面的平衡、融合及其和谐发展,把作为手段的矛盾对立和斗争夸大为辩证法为之追求的价值目标,这是对辩证法的一种误解。世界上不存在什么为斗争而斗争的无谓的斗争,同样也不存在这种为斗争而斗争的无谓的辩证法。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所孜孜追求的美好理想,同样也成为一切辩证智慧为之不倦探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正是在这些共同点上,“和谐”与“矛盾”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但是,“和谐”与“矛盾”又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致思、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在理论致思上,如果说“和谐”主要是从对立面的同一性的视域出发,分析异质要素间的和合性、和调性、协调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机理的话;那么,“矛盾”则主要是从对立面的斗争性的视角出发,揭示其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的对立性、冲突性、离异性、排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本质规律。在价值取向上,“和谐”以保持事物的动态平衡与和谐发展为目的,重在运用改良的和平的手段进行创造性建设,崇尚的是“和谐性的原则”;而“矛盾”则以批判旧事物和摧毁旧世界为己任,重在运用剧烈的冲突的方式进行革命性的斗争,坚守的是“否定性的原则”。在思维方式上,“和谐”注重用和谐的思想方法分析事物和解决矛盾,强调对立面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内生和内驱作用,作为“和谐辩证法”的理论形态,体现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而“矛盾”则提倡用矛盾的思想方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突出对立面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动力和源泉作用,作为“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形态,继承了西方的辩证法传统。
“和谐”与“矛盾”的这种异同关系,一方面说明它们各自具有不可互替的独特价值,生动地证明了人们认识世界的多维向度以及辩证法的多样形态;另一方面也表明它们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二者之间可以相互关照和相互补充。因此,在彼此参照和会通的基础上,使“和谐”与“矛盾”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新的“和合”,将会大大拓展我们的辩证视野,开阔我们的认识眼界,推进辩证法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时代主题的变换,从过去单向度的“矛盾”思维走向“和谐”与“矛盾”的融合与统一,将引发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革,从而转化为深化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