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中医药法》、《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初级卫生保健法》等5部卫生法律已被列入《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同时被列入该计划的还有6件涉及卫生的行政法规和30件卫生部门规章。
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
群安介绍,被列入计划的6件卫生行政法规分别为《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条例》、《营养改善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30件部门规章包括《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