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矛盾突出,群体性纠纷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特点,江苏省法院注重发挥诉讼调解的特殊作用,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技能,强化调解效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目标。2006年江苏省法院共一审审结劳务合同案件3172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2%。
9月12日,淮安市
2006年3月,红豆集团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一大型工业项目。涉案的围墙工程于2006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然而因转包原因导致发包方无法付款。农民工在多次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通过爬塔吊等过激及不理智方式,给政府施压,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清河区法院受理这些纠纷后,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合议庭,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三天的不懈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9月14日,154名农民工向开发区法庭赠送了题为“心系民工兄弟,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
江苏省法院还立足于江苏实际,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省法院与省总工会共同建立了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制度,在江苏省范围内选聘了483名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到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大量的矛盾纠纷以和谐、便利、高效的方式得到解决。自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底,江苏省由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近千件,调解结案率超过60%。
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江苏省法院也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优先执行,全力执行,不断提高执行的实际到位率。各地法院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查证力度,在农民工提供的线索模糊或者无法提供线索的情形下,主动依职权进行查证;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执行到位的款项在第一时间交付给农民工;对农民工因经济困难无法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实行先报告后收费或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执行费用的作法,减轻其经济负担。海门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季某等22人与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执行法官多次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实了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出资不到位的事实,依法裁定由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举执结案件22件,标的近40万元,为农民工依法追回了血汗钱。这些农民工拿到法院送来的被拖欠的工资后,都激动地说:“多亏了人民法院,我们全家可以高高兴兴地过年了!”(苏法宣、沈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