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8日电(记者胡其峰)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游泳场所应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工游泳池每场开放前、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将结果公示于显眼
处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同时应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6℃。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