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
确保学员拿到驾照就能够安全上路
北京居民卢小姐虽然早在两年前就考下了驾照,但至今仍不敢独自开车上路。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卢小姐这样在驾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后,仍然不敢、也从没有上路行驶的人并不少见。
针对这一现象,新规定严格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标准,将“实际道路考试”单列为一个独立的考试科目,促使车辆管理所严格执行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也促使驾校加强对学员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学员拿到驾照就能够安全上路。
新规定指出,考试道路必须是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交通流量单向每小时不少于60辆,应当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山区道路、涵洞、隧道较多的地区,在实际道路考试中还应具有相应的考试路段。新规定还要求,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实际道路考试中应当进行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对申请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的,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
新规定细化了考试评判标准,要求考试过程中贯穿“注意力均匀分布,视线合理转移”的安全驾驶原则,突出了对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考生的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的能力。考试时,“行驶中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或者超过20秒不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上车前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等情形发生,都会使考生被直接“拿下”。
强化了对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规范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新规定重点强化了对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规范,严格了对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新规定中,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五种。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7项减为4项。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规定中“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等原部分项目予以删除或降分。其他两项一次记12分的情形分别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如“载物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由不记分变为记1分,“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由记1分变为记2分。
新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在20日内进行交通安全法规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在交通安全法规考试合格后,还须在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道路实际驾驶考试。
规范了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新规定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规范力度,规范了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统计资料显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2006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8起,造成558人死亡,其中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引发的事故27起,造成398人死亡,分别占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71.1%和71.3%。由于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的素质事关公共安全,新规定对其申请增驾条件做出了进一步严格规定――
首先,严密了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原规定第14条中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新规定将其修改为“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其次,增加了对增驾大、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原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增驾者“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新规定对此作了修改,增加了三种不得申请增驾的情形,分别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