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7日电(记者梁捷)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7财政年度起,将全部获得中央财政拨款,成为迄今为止内地独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中消协吃“皇粮”,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今天,中消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对社会关于此事的议论作出回应。
母建华介绍说,1985年,经
母建华解释说,中消协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组织。《消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协会不可能通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来获得经费,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中消协是不同于民间社团的社会组织。《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不同主要为:中消协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由国家工商、技监、商检等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消协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中消协实行的不是会员制,而是单位理事制,既没有会员费,也没有来自理事单位的经费支持。
母建华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消协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如既往继续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