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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成为“可诉的权利”

2007-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松民 我有话说
经过千呼万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终于出台,并将自明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应该说,这是一段时间以来最令人感到振奋的一桩大事。

有了2003年非典事件的教训,政府信息公开的道理和意义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从理论上来说,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种法定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政

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众有了解信息的权利。所以,在确保国家安全、法人利益和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基本尊重。

从实际需要的角度来讲,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之后,中国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政府推出的任何一项政策,对不同的利益群体来说,都会意味着不同的结果。因此,只有尽可能充分地公开信息,才能防止某些利益集团,把自己的私利冒充为公共利益。此外,公开政府信息,对于预防腐败、低效和错误决策的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举个例子来说,今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总计列出了4778亿元开支。如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那就要将这笔钱的明细账目首先在中央政府网站公布,包括哪些钱由中央政府直接开支,具体到每个受益对象各自多少,哪些钱又到了哪些地方或部门,各自多少;地方和部门的政务网站则需要公布,在同类开支中来自中央的钱多少,自己拿出了多少,钱分别投到了哪里,具体到每个对象各自多少。这样层层公开直至社区、村委会一级基层机构,以确保这些钱最终能够流到具体的受益人手中。

我们可以想见,在这样的规定面前,感到最不自在、最受约束的,无疑将是各级政府官员。实际上,世界各国推动信息公开立法的历史经验均证明,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最大阻力不是别人,正是政府自身。因为信息被垄断的程度越高,官员们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让人欣慰的是,这次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可诉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很明显,公民拥有诉讼权本身,就会构成对政府履行披露信息义务的巨大压力,因为政府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拒绝公布信息,都将要冒被起诉的风险。

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即便是一种“可诉的权利”,指望它立刻发生戏剧性的作用,也是不现实的。但是,从在非典病毒肆意蔓延时,主管官员还对着电视镜头谈笑风生地说“没有疫情”,到今天公众可以用司法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短短几年的时间,中国已经实现了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数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过去了,官员们说什么是“秘密”,什么就是“秘密”的时代也过去了,若干年后再回首,人们会看到,今天正是中国历史的又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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