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塑料制管设备技术上拥有一百多项专利的加拿大科玛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无锡四家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考虑到被诉侵权产权价值比较高,承办法官立即到产品使用地进行证据保全。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参照国外诉讼程序,让双方自己进行庭外和解,承办法官及时予以指导。经过多回合的磋商与谈判,最终对四起案
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坚持对外国当事人实行国民待遇和平等保护,是南京法院的承诺。该市法院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营造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加速。
加大惩处力度 遏制侵权行为
2006年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长生尤其徒刑2年,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涛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6万元。这是全国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惩处盗版经营行为的案件。此案的司法实践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并在全国推广,被国家知识产权组织援引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证明,参加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展览。
运用刑法的打击功能,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南京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举措。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件,对涉案24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不让侵权者获得非法利益,是南京中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做法。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假冒发明专利,其侵权行为不但明显而且程度严重。南京中院充分运用民事制裁手段,依法做出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资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对被告处以15万元罚款的处罚。对侵权方依法既“打”又“罚”,这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开了先河。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成为裁判范例。
平衡利益关系 促进成果转化
知识成果凝聚了权利人的智力劳动,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这种智力成果很难为侵权人实际控制。如果简单地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权利人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知识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应用。针对这一情况,南京法院把调解贯穿案件始终,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去年,该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4%,实现了多赢的效果。
去年中秋节前,上海秋琳包装公司诉南京冠生园使用的月饼包装盒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并请求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此时正是月饼销售旺季,如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刚刚从“陈馅事件”阴影中摆脱出来的南京冠生园来说是雪上加霜;而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又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负责,承办法官立即安排双方听证,了解到被诉侵权包装盒系由第三人上海某公司制作销售,南京冠生园仅为使用。原告了解事实真相后当即撤回了对南京冠生园的先予执行请求,并追加上海某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知识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承办法院多次进行调解,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三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南京冠生园度过了“诉讼危机”,没有因诉讼造成不利影响,并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技术创新成果具有“生命黄金周期”。南京法院在审判中依法“清障”,保证科技成果及时转化、服务社会。南京东南大学自主研制并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高清等离子彩色显示器,是国家重大科研项目“863”计划,该技术在转让中引发了一场官司,法官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12月,东南大学与斯威特公司签订了《SM―PD技术实施许可、技术服务和共同开发合同》,但合同签订后,斯威特公司却没有履行合同。南京中院快审审判,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东南大学有关负责人称赞,法院的及时判决,不但维护了技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东南大学依法解除合同、尽快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让国家重点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