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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赃车可处3年以下徒刑

2007-05-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0日公布《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加大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的力度。

该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

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形式合法化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该司法解释自5月11日起施行。(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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