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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平等权利

2007-05-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国忠 我有话说

我国近8300万残疾人是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之一。统计显示,全国2000万贫困人口中,有1000多万是残疾人。如何帮助数量如此庞大的残疾人,让他们尽快摆脱不利处境,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建和谐社会,是需要思索和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也是一项必须努力完成的紧迫任务。

要帮助残疾人摆脱困境、解决他们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当

前有必要广泛宣传和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尊严的认识,特别是要强调消除障碍和反歧视。这也是前不久我国政府率先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发出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息。

身心残缺固然给残疾人带来诸多不便,但在实际生活中,使残疾人陷入困境和苦恼的往往还有来自外部的原因,这其中有环境方面的障碍,也有人们的落后观念、歧视性言行对残疾人的排斥。有的人对残疾人不关心、不了解,成见偏见根深蒂固,甚至还歧视残疾人。而传统的发展理念、规划和实践很少会主动地顾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理需求和特点。结果,许多对健全人理所当然的事情,到了残疾人那儿却怎么也行不通,有形无形的障碍使残疾人得不到公平的机会和待遇,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于是,坐轮椅的出不了楼、上不了街、用不了公交工具,视力、听觉有损伤的人,得不到理应获得的公共信息。有些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不尽合理,造成残疾人在获得公平教育、培训和就业方面更加困难。有时候,残疾人即便有本事,完全能胜任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某些工作岗位,却因为政策性限制和用人单位的偏见和歧视而只能望而兴叹。如此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并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尊严,这是由我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所赋予的。法律还规定,政府和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其他社会各界在帮扶残疾人方面都负有责任和义务。尽管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不可能走高福利保障的路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残疾人方面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将逐步加强,这也是毫无疑问的。

帮扶残疾人,必须以正确的认识和尊重残疾人为前提。绝不能“只看到残疾,看不见人”。既不要居高临下地把残疾人当作施舍和怜悯的对象,也不必过分夸大甚至神化个别残疾人自强拼搏的英雄事迹,把他们说成异乎神勇的超人。残疾人首先是普普通通的人,与我们在权利和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同时他们又需要而且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帮助和支持。

帮扶残疾人,应当基于平等心和真诚相待。距离2008国际残奥会开幕不到500天了,残奥会志愿者和我们每个普通市民都同样应该懂得,在向残疾人提供帮助前,要先问一问他们需不需要帮忙、需要帮什么样的忙,而不能凡事想当然。同样的,每个单位和个人,在我们各自不同的工作和生活情景中,也应该设身处地为残疾人想一想,看看残疾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帮助,为身心有残障的人士参与社会创造和提供合理便利,而不是人为地设置障碍。

在“助残日”到来之际,我们有必要重温“助残日”设计的初衷,那就是“平等、参与、共享”的精神。让我们从生活点滴做起,反对歧视,消除障碍,切实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平等权利,为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和融入社会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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