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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不是“免责牌”

2007-05-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嵩 我有话说

据报道,广西日前出台的一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虽经集体讨论决定,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也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一规定,直指当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人浮于事,懒政、惰政之弊,对于提高行政效能、预防消极腐败有着积极的意义。

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一个人的能力、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集体决策可以把众人的力量、智慧集中起来,取长补短,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加全面、更加准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的发生。我们党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意义正在于此。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决策这一科学的工作方法却被一些人歪曲了。有的单位有意无意地钻集体决策的空子,致使盲目决策甚至违法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却无人对此负责。比如,当某项工程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公众强烈批评时,会有人站出来说,“这是集体拍板的”;当有官员边腐败边升迁,最终东窗事发,群众要求追究失察者责任时,会有人出来打圆场:“这是集体研究的”。鲜见有哪一个人为“集体决定”负责,失误也好,违规也罢,最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滥用公权的“集体决策”成了某些领导干部的“免责牌”。

集体决策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但要想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必须强化对它的监管和建设。目前,集体决策在实行过程中,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失误决策的出台。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凌驾于集体之上,实行一言堂;二是在地方集体决策过程中,一些干部出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往往附和了事或干脆不发一言,敷衍塞责。这两种情况都直接导致了同一个后果,那就是集体研究有名无实。这些情况的出现,实质上与集体决策在客观上形成的责任分散有关。从集体的名义出发,难以对参与决策的每一位具体的领导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诚如广西做出的规定,将责任具体落实,建立追究制度,对于防止渎职、专断现象的发生必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当然,要降低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仅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还远远不够。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本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从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决策的原则,真正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推动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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