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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性司法修复社会裂痕

2007-06-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刘宁 长剑 我有话说

2006年以来,江苏省江都市检察院共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办案20件,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3件3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9件11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8件12人。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平和解决了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了犯罪人的真诚悔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所谓恢复性司法,通常指通过建立刑事案件当事

人之间的对话机制,在专业人士居中主持下,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沟通,促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用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悔罪心情,从而获得对方和社会的谅解与接纳;同时使被害人接收到犯罪人的悔过信息,更好地抚平创伤,宽恕对方。

运用恢复性司法增加和谐因素

2006年以来,该院在办案实践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不违反现行法律原则。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案件,不得违反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律不禁止的框架下进行探索。二是自愿原则。必须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各方完全自愿,在和解协议达成前允许各方随时退出。三是和谈不成不为过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未经本人再次确认,不得作为以后刑事诉讼的证据。此外,该院还对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作了规范,目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并且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审批。

据该院检察长丁志方介绍,在实践中,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许多并没有伴随判决的下达而解决,相反,有时还会因犯罪分子缺乏罪责感或受害人强烈的报复心理而变得更加激烈。传统司法理论偏重于报复性惩罚,对被害人的利益和犯罪人悔罪需求有所忽略。恢复性司法恰恰可以搭起加害人与被害人"对话"的平台,被害人可以当面诉说受到的伤害,让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过,从而悔罪。加害人当面的道歉将使被害人心理受到很大慰藉,这有助于减轻焦虑与仇恨。同时,加害人自愿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补偿,可以减少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一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无害的正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决不应是矛盾的激化者和悲剧的制造者,如果能用调解解决,就不要用"暴力"解决;能息事宁人,就不要去挑开伤疤;能皆大欢喜,就不要两败俱伤。该院通过对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理的20起案件回访情况看,收到了这样的效果。

“不诉,有利于犯罪少年回归社会”

今年3月,该院在对去年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回访时,被不起诉人小吴的父亲激动地说:“是检察院给了我孩子的新生,谢谢你们让他重回校园!”案件被害人徐某则称:“和解让我们消除了仇恨,也让我得到经济补偿,现在伤口已经痊愈。”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1月底,刚刚放寒假的小吴在和朋友韩某等人玩耍时,遇到了曾经和韩某有过节的受害人徐某,双方发生了争执,受害人徐某先动手打了韩某,韩遂喊小吴等三人对徐还手,将被害人徐某打成轻伤,小吴因哥们义气也参与了对徐某的殴打。事情发生后,小吴非常后悔,主动投案自首。

此案以寻衅滋事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小吴系南京某大学一年级在校大学生,刚满18周岁,在该案中是从犯、初犯,且事情发生后非常后悔,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对他提起公诉,势必会使他丢掉学业,影响前程,受害人的赔偿也会因小吴没有经济来源而很难到位。如果被害人能原谅他,双方达成和解,对小吴不起诉,既保住了学业,小吴的父亲也能代小吴给予被害人充分的经济补偿。

在当事人的要求下,2006年6月16日,承办检察官主持了双方见面会,小吴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受害人对小吴给予了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小吴父亲当场给予了赔付。

在今年的回访中,小吴的父亲讲,小吴现在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业,2006年还拿到了学校的奖学金。

“不捕,有利于融洽警民关系”

2006年2月14日该院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周某对检察院的宽大处理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认真学习法律,依法解决纠纷,不能再冲动干傻事。

事情是这样的:周某的娘家与邻居仇某因房屋周围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去年12月22日,周的家人到仇某家解决问题,在争吵中发生冲突,周家人便开始砸仇家院墙,扒房瓦,仇某情急之下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周某,遭到拒绝。民警遂出具传唤证,依法强制传唤周某,周仍拒绝传唤并在纠缠中将民警警服纽扣扯掉,还咬伤了一民警的手指。周的妹妹和母亲还躺在派出所的警车前,不准民警将周某带走,一直持续了4个多小时,直到市局民警增援,才平息了事态。事后,周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将此案报捕。该院经集体讨论后认为,犯罪的起因是邻里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民警在现场未调查清楚前就强行传唤,处理问题不理智,手段粗暴,有一定过错。作为刑事执法人员,不仅要准确地执行法律,文明办案,而且要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民间纠纷的本领,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为了钝化矛盾,融洽警民关系,该院决定对此案以无逮捕必要作不予批准逮捕。事后,侦查机关也对此案进行了反思,理解了检察机关不捕的初衷,并对该院平和解决纠纷的做法表示赞赏。同时,与检察机关一道对纠纷当事人做好安抚调解工作,并视周某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来决定是否将该案移送起诉。

“撤案,是为了更好解决邻里矛盾”

2006年8月13日,同一村民小组的代某、苏某和另外两个牌友在一起打扑克,在打牌过程中,代某和苏某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代某将苏某左手大拇指咬了一口,导致苏某拇指末节损伤。事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闹僵,苏某的妻子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求追究代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后,对苏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轻伤。于是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代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通过办案民警表达了愿意赔偿和解的意愿。办案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本着矛盾宜解不宜结的思想,决定运用恢复性司法促成当事人和解。2007年2月8日,双方当事人当着检察官的面达成了和解协议,代某对自己的冲动表示后悔,对苏某表示道歉,并当场赔付了苏某13500元,双方握手言和。该院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

今年3月,办案检察官打电话给该镇派出所了解回访代某的情况,派出所负责人说:“代某和苏某两个牌友又重新坐到牌桌上打起了扑克,恢复性司法真是一条化解纠纷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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