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剑凯)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
实施意见共提出了20项具体实施举措。其中,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将纳入浙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各市要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各县(市、区),分解到每一个重点用能单位。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根据《实施意见》,高耗能的落后设备以及整改无望的企业将被加快“封杀”,并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