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境内居民将可以借助有关渠道境外理财

2007-06-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冯蕾今日从证监会获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将自7月5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将在基金公司、券商中全面铺开,境内居民将可以借助有关渠道进行境外理财。

据介绍,《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

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及其实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办法》规定,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并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