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家战略。中国人站在历史的高度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经过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建立健全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除《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等专门法律外,《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也包括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章节和条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若干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
――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条约框架内,结合具体国情,中国实行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强化。2006年,为方便权利人维权,中国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了“12312”服务热线。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先后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展会行动”、“山鹰二号行动”、“反盗版百日行动”等7个专项打击行动,成效显著。各地行政部门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0534件,受理版权案件10559件,结案10344件,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270件,处理结案973件。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2473件,涉及侵权货物数量近2亿件,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各1.4万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新收再审案件42件,审结42件。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侵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或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16个知识产权条约。
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组织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并不断加强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中美、中欧分别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中国与日本、韩国、东盟、德国、英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流机制。
专家指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并未因此而放缓加强保护的步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