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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莫忽视二氧化碳

2007-07-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九三学社苏州市委会 葛志玉 我有话说

二氧化碳也是一种污染物。当空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达到1%时,就会使人呼吸加快;达到2%时,就会使人感到轻度不适;达到3%时,有明显的不舒适感;达到4%时,会感到呼吸困难,意识迟钝;达到5%时,会感到难以忍受;达到10%时,可引起窒息、死亡。所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污染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近年

来,由于天然气、石油、煤等燃料消耗量的急剧增多,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到空气中;又由于种种原因,能够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面积在不断减少,草场退化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致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不断增大。在地球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能够吸收地面辐射热,从而使大气温度升高,对地球起到保温作用,被称为温室效应。这种温室效应会破坏高空中的臭氧层,引起全球气候转暖,并干扰地球上的气态平衡,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严重的旱涝灾害,对农、牧、渔业产生不良的影响等。

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温室气体物质就是二氧化碳。因此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保持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稳定全球气候是一项急迫的任务。我国也是全球温室效应的受害国,但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目前,我国和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由于《环境保护法》制定于温室效应不严重的计划经济时代,不可能对今天发生的全球化大气温度暖化问题作出法律上的预计和安排,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二氧化碳排放管制法律规范的缺失。《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管制烟尘、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管制臭氧层耗减物质的排放,但是没有将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质,是不规范二氧化碳排放的。《清洁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虽然规定了节能减排的措施,但是由于缺乏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制度,缺乏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这两部法律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近年来,很多国家开始把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纳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已经从法律上把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质对待;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征收碳税,建立了与汽车和工业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有关的环境税费制度。欧盟于2003年3月颁布《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许多国家还对违反规定排放二氧化碳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以欧盟国家最为严厉。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对管制二氧化碳排放一直持消极的态度,但是一些态度积极的州则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州际二氧化碳排放份额交易协定,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今年4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质,应当受《清洁空气法》的调整,联邦环保局应当对汽车尾气的排放予以管制。

我国最近全面加强了节能减排的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一份由多个部门参与、历时两年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不久前公布,一些环境立法的修订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把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质,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建立区域和企业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收费制度,建立排放指标交易制度和排放指标的国家储备制度,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减少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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