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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高耗能企业要付高电费

2007-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赵秋丽 特约记者 李志臣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7月14日电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并公布了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标准。

据了解,今后山东将严格控

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等产品。从2007年起,加价标准为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为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5元。同时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同时,山东规定,“十一五”期间,全省要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十三大类、105项;淘汰落后产品四大类、15项。其中,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45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430万千瓦。2007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48万吨、炼钢产能371万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焦炭、水泥、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和味精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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