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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动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07-07-1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深圳7月15日电(记者易运文)记者近日从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从1997年起,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加强深圳的廉政建设,打造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都起到了显著作用。

1998年和2001年,深圳

市分别完成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由1091项减少和调整至395项。2003年深圳启动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轮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将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减少30%左右,审批时限缩短30%左右。由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颁发的《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

经过第三轮审批制度改革,全市37个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701项,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239项,取消265项;作为非行政许可其他审批事项保留197项。约占全部行政审批项目的三分之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政府机关现实存在的但又没有被列入国家《行政许可法》划定范围的政府审批项目。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受国家《行政许可法》调整,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以为这部分审批可以自由操作,致使非行政审批普遍存在不透明、不规范和难以监督等多种弊端。为了使非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许可审批改革配套,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圳市委、市政府经认真研究,决定在前三轮改革的基础上,开展第四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

2006年6月29日,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在市民中心举行。第四轮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和标志,就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由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发施行了《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强调:凡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审批事项和有营利性指标及额度限制的审批事项,必须改为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和抽签等依托市场化办法进行;凡涉及几个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应改为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审批和管理;市政府及各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实行备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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