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7月17日电(记者杨荣 特约记者李建斌)今天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黑砖窑”事件犯罪分子的判决情况。29人被判刑,其中洪洞“黑砖窑”事件中的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承包人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窑主王兵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
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山西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在介绍判决情况时说,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量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