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垃圾中“淘光阴”,散兵游勇随意设点回收的时代将成为历史,因为根据兰州市商务局设置的准入门槛,今后在兰州没有150万元注册资金,将没有资格当“垃圾王”回收废旧物品。
曾经有过那么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争先恐后地“收编垃圾王”,遭到了舆论炮轰,被普遍质疑为“滥设行政许可”。其实,“收编垃圾王
既然要设置准入门槛,那么就必须经受质问:设置门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最终定出150万这么个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那么,兰州市商务局依据什么不让注册资金在150万以下的“散兵游勇”回收废品?
公权力和私权利最大的区别在于: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它必须经过授权,也就是“法无许可不可为”;私权利本来是完整的,只能被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者剥夺,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具体到“垃圾王”,虽然不可能人人都当“垃圾王”,但人人都有权当“垃圾王”却是一定的。无论从公权力还是从私权利的方面看,兰州为“垃圾王”设门槛的做法,显然都不那么名正言顺。
以招标方式选择“垃圾王”,按五年一个服务期限对社区回收站点进行统一设置和管理――兰州商务局的这种操作方式,明显照搬了一些地方“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模式。但是,回收废品显然与公共交通之类不一样,它不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政府没有理由垄断,并将这种垄断权招标授予个别企业。
我并不怀疑,“垃圾王”们“造成的脏乱现象和视觉污染”可能会让社区居民叫苦不迭;我也不怀疑,政府部门为“垃圾王”设门槛的初始愿望是善良的。但是,“垃圾王”的专业化、大企业化,完全可以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自动实现,而不必依赖政府部门给予的垄断地位。反过来,靠垄断特权才得以做大的“垃圾王”,没有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不会珍惜眼前的“成功”,可能出现的问题必然比可能带来的好处多。那时候社区居民的另一种叫苦不迭,政府部门又该如何应对?
诚然,把某方面的生意都交给一个企业来做,这样政府部门管理起来必然大为方便,约束好这一个企业,就能管理好整个方面的事务。如此这般,每个方面都只需要一个企业,都由政府来招标,可是这样行吗?说到底,政府部门的垄断偏好,既是一种管理懒政,更是一种倒退的计划经济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