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卫生部日前决定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为27。
据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目前,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此科目诊疗服务,门诊
卫生部要求,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有关医院应向相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