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3日电记者梁捷今天从司法部获悉: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司法部负责人介绍,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部发布了新的《通则》。重
2001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已试行6年,在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决定》不一致和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制定《通则》,其目的就是根据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则》充分吸收了司法鉴定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完善了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及相关规则;加强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的监管职责;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