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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007-08-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唐凯麟 我有话说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只有深入到人们的荣辱观中,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尺度和行为评价的荣辱体验,才能保证其实践特性,使其成为坚实而鲜活的价值事实。社会主义荣辱
观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的道德精神纽带,并以其特有的实践性品格最直接、最具体、最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广泛性和包容性、整合力和引领力,成为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形成和发展的一面旗帜,成为推动人们学习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理性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我们党在思想理论建设上的又一个重大创新。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各有其特有含义和实践要求,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为全体社会成员判断是非得失,做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荣辱观是社会道德意识的集中体现,是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人格的生动表征。荣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履行社会义务所给予的褒扬和赞同以及个人所产生的自我肯定性的心理体验;耻辱则是社会对个人不履行社会义务所给予的贬斥与谴责以及个人所产生的自我否定性的心理体验。荣誉和耻辱既是一种社会价值尺度,又表现着个人行为选择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道德评价能力。荣辱观作为人们对荣辱问题的根本态度和总的看法,是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及其相应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的体现和表达,是推动人们形成价值认同,把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及其相应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信念的心理机制,也是人们实现从价值观念到价值实践、从道德意识到道德行为转化的内在动力。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它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体现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但它只有深入到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之中,内化到社会成员心中,实现社会的价值要求和个人的价值认同的统一,实现个人的行为选择和自我道德评价的统一,才能在社会中确立其核心地位,发挥其主导功能。因此,我们判断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什么,要看这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在实际的行为活动中以什么为荣,以什么为耻,其行为选择的价值依据是什么,行为得失评价的价值标准是什么。古人说,荣辱乃“立节之大本”,“治世之大端”,其深刻涵义就在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的荣辱观乃是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得以确立和实现的道德基石,是核心价值体系获得其感召力、亲和力、整合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其实际功能的道德支撑和内在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全面系统的表述。它从荣辱观的高度总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诸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要求人们热爱科学,尊重科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按科学规律办事,抵制和反对各种违反科学要求的思想和行为。但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特别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为指导,不仅是“崇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达到上述要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可靠保证。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我们时代的良心和荣誉。实践证明,一切背离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思想和行为,就会背离科学,甚至陷入愚昧无知的境地。同样,在现阶段,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就很难把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正确方向。只有立足本职,放眼未来,以实际行动积极地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才能真正树立和实际地体验“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荣辱观。至于以“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荣,则正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和具体要求。中华民族历来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为耻。一切耻辱行为都是同我们今天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格格不入的。所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我国全体社会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必需的基础性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只有深入到人们的荣辱观中,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尺度和行为评价的荣辱体验,才能保证其实践特性,使其成为坚实而鲜活的价值事实。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推动人们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认同的内在动力。所谓价值认同,是指价值主体在社会实践中通过对话、交往、互动,不断调适自身的价值结构以顺应社会价值规范的过程,它表现为社会成员对社会共同价值规范的自觉接受、自觉遵循的态度,它标志着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够以某种社会共同的价值要求作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并使之内化为自己实际行为的自觉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立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价值认同的产物。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性。它是我们党对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为了祖国的独立与繁荣、民族的解放与复兴所进行的伟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历史发展中,通过自己的实践体验所达成的价值共识。

价值认同不是价值趋向,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它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不断进行的过程,具有不断生长和发展的品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清价值认同的这种过程性、实践性和生长与发展的品质,就显得特别重要和突出。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价值认同所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现代化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伴随着工业化而产生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的变迁,而就其价值意义而言,则不仅仅意味着人们实际存在的转变,更为根本的是人的价值坐标体系、存在意义标尺的转变。因此,如何合理地保持群体共同的价值要求与个体的价值取向之间的适度张力,如何在人们的实际价值生活中构筑实现个性与共性、本质与现象、共同意识与个体行为选择相统一的基础,是一个关系到使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认同真正成为具有生长性和发展性,充满活力,能够主导全社会思想和行为的价值体系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又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体现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又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劳动、遵纪守法等人类普遍的基本价值;既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的先进性,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的广泛性。因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们民族优秀的传统道德文化的现代升华。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的文化,往往凝聚着这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识和现实感受,也往往积淀着这个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认定,与人们息息相关,能够唤起人们广泛的共鸣,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导向;作为一种个体的心理感受,则能够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实在在的体验,成为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和素质的内在动力。这就使它在人们的实际的价值活动中,在保持个体的价值取向和群体的价值取向之间的适度张力,实现个性与共性、本质与现象、共同意识与个体行为选择的统一中,发挥特有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的道德精神纽带,并以其特有的实践性品格最直接、最具体、最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广泛性和包容性、整合力和引领力,成为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形成和发展的一面旗帜,成为推动人们学习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理性基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过程中,必须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和教育。

(作者系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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