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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保障平等权利第一位

2007-08-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越仁 我有话说

最近,广东省教育厅颁发了新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些核心内容颇值得关注。比如,新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

、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学校也不得以学习成绩差、思想品德差等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者安排学生留级,学业成绩优异者可跳级。此外,对于经常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学生。

从媒体透露的信息看,广东此次关于义务教育的规章修改,中心突出,特色鲜明,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避免和消除人为制造的不平等状态。此番以“权利”和“平等”为导向的改革,虽可能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但其社会意义还是相当重大――必须明确,在义务教育阶段,保障学生的平等权利是首要的。

一般而言,义务教育是现代国家由政府来负责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社会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这一公共服务是实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的成功,必须以权利的平等享有为前提。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公民享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时而被一些既成做法所遮蔽,或者受到一些教育机构有意无意的侵犯。例如,重点学校的评定,重点班级或实验班的划分,都在不同程度上人为地造成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从而影响到了权利的平等享受;而有些学校以所谓校规为依据,以惩罚代替教育,在某些程度上损害了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由于缺乏充分、有效、平等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领域中的一些问题屡屡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却又难以根除,民众对此意见不少。因而,广东此次从“保障平等权利”的角度入手,修改制度,其社会效果值得期待。

不过,考虑到一些既成做法的习惯性力量,以及相关改革措施的配套和利益格局的改变需要一定的时间,新制度并不一定能够立刻见效。比如,重点学校已有的教育优势和公共财政对对各个学校之间资源分配的平衡力度,都会影响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的有效性,而前者的变化不可能在瞬间完成。即使如此,广东新办法对“平等权利”的强调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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