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继承和坚持马克思主义,还是发展与创新马克思主义,都需要首先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本意。如果坚持的是被误解、错解了的东西,那所继承与坚持的就不会是真马克思主义。发展与创新如果是建立在对基本原理误解和错解的基础上,那所发展与创新的必然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这些年来,在理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的性质
有人发表论著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已经是公有制,而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其实,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根本没有讲过这样的话,也引伸不出这样的意思。如果马克思真的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那他搞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干什么?连建立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是多余的了。
需要回到准确理解马克思有关股份制的论述上来。马克思讲:“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516页)这里所讲的股份制资本,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股份制企业是与私人企业相对立的“社会企业”,能否将其理解为公有资本、公有企业呢?能否由此进而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回答是否定的。马克思这里所讲的“私人资本”是指原来由单个资本家所有和经营的资本。“社会资本”是指由众多单个私人资本联合起来的公司资本。德文“社会”一词的原文为“Gesellschaft”,有“社会”、“公司”两个含义。因此,“社会资本”是私人资本的联合和放大,是社会化的资本,马克思称之为“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同上),决不能将其理解为公有制资本。同理,所谓股份制企业是与私人企业相对立的“社会企业”,是指由原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单个私人企业,发展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企业,是“联合起来的”社会化企业,决不能将其理解为公有制企业,而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企业。
怎样理解马克思所讲的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呢?不能认为这是讲股份制使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第一,“扬弃”不是完全否定或消除,而是指发生了变异。股份制财产不再是单个资本家所有的“私人财产”,而是成为联合起来的公司财产。第二,股份制并没有改变和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马克思指出:“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同上,第520页)。
应该注意到,马克思同时指出了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消极方面:“它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全职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同上,第518页)。显然所谓“金融贵族”,“新的寄生虫”,“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是相对立的。而且,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仍然是“私人生产”的企业,只不过“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而且,以股票形式存在的财产,依然是“私人财富”。
根据被错解了的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理论观点,来分析和判断我国目前的股份制的性质,必然会失去科学性。所谓既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的一切股份制,理所当然地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就是说,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组织或参与的股份制,都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见解是难以赞同的。党的十五大报告讲得很清楚:“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没有说是完全公有制,因为私人股不能充“公”。反过来,如果控股权掌握在外商或私企手中,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但其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依然是公有。如果完全由外商或私企组织的股份公司,就不具有公有性,它只是私人企业的社会化和现代私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关于股份制是通往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点”
有的学者还根据被自己误解和错解了的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一些话,来否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所引证的出处是《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已有1975年版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暂按其所引1966年版转述――作者)。马克思讲: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把资本主义私有产业实行扬弃”;“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以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会自行扬弃的矛盾,那显然只是作为一个过渡点。以便进入到一个新的生产形式中去”(第504页)。又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和资本主义所有权分离,劳动也已经完全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一个必经的过渡点,以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不过这时它已经不是当作一个一个分立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第502页)。该学者引证了这些话后,竟直接得出这样的论断:“资本主义就这样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和平过渡。《资本论》第三卷推翻了《资本论》第一卷的结论,不再需要‘炸毁’资本主义的‘外壳’了。马克思心目中的曼彻斯特资本主义(原始的资本主义)灭亡了。其后资本主义在《资本论》的冲击下逐渐社会主义化。《资本论》第三卷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皓首穷经研究资本主义几十年的最终结论”。
这里存在着对引文的极大误解和错解,也存在学术资料掌握上的纰误。
首先,需要弄清《资本论》第三卷和第一卷写作的时间段是统一的。并不是马克思在出版了《资本论》第一卷后,才开始着手写第二、三卷。不能把《资本论》第三卷看作是马克思晚年的著作。恩格斯在为《资本论》第三卷所写的1894年序言中讲:“1863年和1867年之间,马克思不仅已经为《资本论》后两卷写成了初稿,把第一卷整理好准备付印”。事实上,从1863年8月至1865年年底的两年多时间里,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的基础上,基本完成了三卷《资本论》的稿本。到1866年初,全部著作完成之后,马克思才着手付印前的最后加工。首先完成了第一卷的加工并于1867年出版。《资本论》第三卷是在马克思逝世后由恩格斯于1894年准备付印和出版的。第一卷和第三卷的出版时间相隔27年,不能作为两者内容写作时间上的差距。三卷《资本论》的写作,是在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前的同一时间段内相继完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资本论》第三卷推翻了《资本论》第一卷的结论问题。
其次,基于误解和错解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股份制的一些论述,得出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股份制“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和平过渡“的论断,无论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是不能成立的。股份制的产生和发展,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所谓对资本主义和“私人产业”的“扬弃”,不等于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扬弃”这一概念本身意味着存在矛盾。一方面,股份制企业取代单个的私人企业,意味着经济的社会化,不仅是生产进一步社会化,所有制也走向社会化,即否定了单个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私人产业”,发展为联合的公司产业,从而有利于向经济社会化的社会主义过渡。另一方面,股份公司的股票,又是掌握在众多私人手中。马克思指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尽管可以说是对原有“私人资本”、“私人产业”的扬弃,但它不会触动更不会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依然存在着资本主义的矛盾或对立。至于股份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0页)。因而这种“扬弃”,不像由工人自己建立的合作工厂那样,是一种“积极地扬弃”,而只是一种“消极地扬弃”(同上)。因为它触动不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
怎样理解马克思所讲的下述这些话: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同上)、它“表现为通往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的过渡点”(同上,第518页)。“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同上,第517页)。不能根据这些话做出背离马克思原意的结论,即认为股份制使资本主义“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和平过渡”。也就是在股份制发展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这与历史事实不符。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比我们更了解和认识他们国家的股份制的性质。他们并不承认股份制是公有制,更不会认为股份制已使资本主义转化为社会主义。
马克思所讲的“过渡形式”、“过渡点”,其原意是指:股份制是过渡到未来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者“联合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或过渡点,并不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内就可以完成这种过渡。股份公司的建立与发展,意味着资本的进一步集中和社会化。比起千万个分散的单个经营的私人资本来,更容易转向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经济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谓“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是指转化为生产劳动者联合的生产方式。所谓“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是指转化为未来生产劳动者共同占有的财产,它与“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是相对立的。总之,都是指转化为取代资本主义后的未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转化为取代一切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
总之,我国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社会主义。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不能“句句是真理”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也不能用误解和错解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或评判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