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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应当再审

2007-08-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李可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两项应当再审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列为十六项。其第十六项规定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

形”,作为兜底条款。有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和部门认为,如果删去第十六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十五项难以包括但又必要再审的情形。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建议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将第十六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最高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据此,法律委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发现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不少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二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委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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