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袁祥、李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顾秀莲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作了说明。她表示,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拟订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草案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并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相配套,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科技进步法实施14年来,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科技部在总结现行科技进步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就循环经济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资委拟订了循环经济法草案。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强化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针对新形势、新问题,环保总局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等。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环保法律的立法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作为重点,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多部节能环保法律案的同时,专门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报告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情况。他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采取的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措施正在逐渐发挥作用,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二氧化硫排放量由升转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幅减缓。但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做好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常委会2007年“听取国务院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继续跟踪检查。”环资委为此组成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跟踪检查组,于今年7月对两个流域进行了实地检查。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报告了跟踪检查两个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他表示,经过综合治理,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所见所闻来看,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存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检查组建议,尽快完成“十五”计划中的项目,尽快批复和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治污项目资金投入计划,落实投资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完善法律、标准和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