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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循环发展替代传统线性增长

2007-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循环经济――这个几年前还是专家学者案头的研究课题,在今天已正式成为我国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项目。8月26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正式启动。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

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一方面,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另一方面,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出很多,其中,钢铁工业年废钢利用量不到粗钢总产量的20%,国外先进水平为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至25%左右。

“以上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循环经济法草案说明时这样表示。

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选模式,它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冯之浚把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作用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他举例说:“一个年产800万吨―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环境污染与资源利用方式密切相关。据国家发改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如能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固体废物的排放。

“上述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另外的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冯之浚指出,“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

以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发展重大问题为重点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要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冯之浚说。

据介绍,在坚持减量化优先原则的同时,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思路是注意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强调法律规范要有

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与此同时,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此外,冯之浚指出,“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系列制度安排为主线

细读这部共七章六十一条的法律草案,贯穿其中的一条脉络就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草案“硬约束”要硬、“激励措施”要有吸引力的特色。

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草案第十二条从两方面对循环经济规划制度作了规定:首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等规划时,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其次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具体指标。

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当前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有总量控制措施。为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并要求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

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得到了确立,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积极意义。草案第十五条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草案还就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作出制度安排。

冯之浚表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为此,草案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政策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8月26日,循环经济立法正式启动,有专家认为,这是中国经济立法的重要时刻。现在,人们对几年前还很陌生的循环经济之于中国经济的重要性已经了然于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循环经济立法之于中国经济的重要意义,也必将了然于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循环经济立法正式启动之日,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刻。

循环经济使抚矿由煤田变“油田”  这是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西露天矿矿坑,目前露天矿的煤炭产量虽已下降,但这里蕴藏有丰富的油母页岩资源,仍然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新华社记者任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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