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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犯罪与地域群体区分开来

2007-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据报道,在一些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地域特点明显的地区,将要试行“外警协管外口”的做法,即俗称的“老乡警察管老乡”。

所谓“老乡警察管老乡”是指流动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协助管理流动人口。这样的制度显然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预设的思维基础之上的,即外来人口是如此的难以管理,如此的易于

犯罪,所以他们都没有资格与户籍人口一道接受流入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而需要让熟悉他们“违法犯罪动态”包括“前科”的流出地民警,来对他们进行特别的监管。这无疑是将外来人口划入治安管理上的另类,带有严重的人格歧视意识。

外来人员中确实有人违法犯罪,但是更多的非户籍人员遵守法律,在流入地正常工作与纳税。不能因为外来人口中有少数人违法犯罪,就将整个非户籍人口群体当做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来防范。外来人口中的少数人犯罪只是他们个人的事情,与其他非户籍人口无关,与他们所属的非户籍人口这一个群体无关,这种无关与户籍人口中有人犯罪与整个户籍人口无关是一个道理。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他们作为公民个体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没有道理需要将对他们的防范与处罚延伸到整个非户籍人口,出台诸多具有株连性质的管理制度,否则即是对于非户籍人口的群体性歧视。

前一段时间,有的地方悬挂“严厉打击某省籍违法犯罪人员”的横幅,所以引起公众的反感与愤慨,遭到舆论的普遍谴责,就是因为其简单地将个别人的犯罪与他们的户籍所在地联系起来,失去了基本的判断常识与执法理性,构成赤裸裸的群体性歧视。基于同样的道理,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外来人口中的少数违法犯罪现象,与整个非户籍人口简单挂钩,否则同样难逃制造群体歧视的指责。

任何一个群体中都难免会有违法犯罪者,人们尤其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应当明确将少数违法犯罪人员与他们所属的群体区别开来,避免将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群体中的其他人挂钩,避免将针对少数违法犯罪人员的防范与制裁措施施加于整个群体,这是社会管理者与政府理当遵循的基本理性与行政原则。如果说由于人们身份、地位的不同与贫富差距的存在,歧视现象尚难彻底清除,那么政府理当充当消弭歧视的带头人,而不该为各类歧视推波助澜。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也是公众与社会必会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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