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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颁布首部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007-08-3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重庆8月29日电(记者张国圣)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发布消息说,全国第一部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以下简称《考试条例》)已经通过审议,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考试条例》共分9章49条。除“总则”、“附则”外,涉及组织管理、报名应试、命题制卷、考试实施、考试评判、安全保

密、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的内容。重庆市人大、市教委相关人士说,《考试条例》主要有五个特点,即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明确法律救济渠道。《考试条例》明确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还专门规定“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要求考试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针对近年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违规手段不断翻新的情况,《考试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在校就读的学生有作弊或者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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