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同时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因为,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妥善调解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法律监督能力就是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素质和本领,也表现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办案机制、
贾春旺检察长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职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依法打击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三是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四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五是强化自身建设和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这些关于法律监督能力的概括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特殊性,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指南。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主要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对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次,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惩治邪恶,保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再次,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安定中发挥作用。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官责无旁贷。
那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有哪些呢?第一,加强检察理论学习,为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检察权的行使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管理也应当具备这两种特点。检察机关要遵循这种规律和特点,探索检察人才培养和分类管理、绩效管理、检察文化建设和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路径,促进队伍建设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检察理论学习要紧跟检察实践的新发展,把那些来源于实践、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总结和升华为理论,不断深入把握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丰富其理论内涵,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通过学习研究成果的转化指导工作。
第二,紧扣法律监督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1.要强化诉讼监督,做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神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群众反响强烈以及与群众利益联系密切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依法从重处罚,形成震慑效应。2.要严格依法办案,做诚信社会的“样板”。对证据的收集采信,要客观真实,严格法律程序,做到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又要做到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既要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要妥善化解矛盾,做促进和谐社会的“减法”。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理应在运用司法职能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化解各种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配合,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实现法律监督能力的拓展。中央在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之间存在一种互相促进、在共同目标下互相协调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联系,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整体效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 (作者单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