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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有规范才有文明

2007-09-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越仁 我有话说

最近,湖南出台了《湖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严禁态度蛮横,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必须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等礼貌用语。此外,文件还对城管执法人员设定了八条禁令: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准

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等等。据称,这是我国首部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城管执法规范。

毋庸讳言,城管执法之乱已是不少城市的一种顽疾,久受诟病,却鲜有改变。此次,湖南专门出台规范予以治理,当是有益的尝试。不过从报道所透露的内容看,规范的约束性尚有流于表面或者挂一漏万之嫌。比如,城管人员执法固然可能面带微笑、客客气气,但若用起权力来仍旧不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岂不是笑里藏刀,徒有其表?八条禁令严防死守,但现实世界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又该如何防治?所以,此项规范还是初步的。

城管执法权是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管理权力。基于城市管理的繁杂性,城管执法涵盖了市容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诸多方面的管理事务。然而,这一综合性的执法权并没有得到清晰的法律界定,其组织载体也没有在政府系列中获得明确的定位,于是权力行使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弊病不断滋生出来。在有的地方,城管执法的杂乱无章甚至严重损害了城市困难群体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

因而,对于城管执法权的约束,关键是要减少权力的模糊性和随意性,消除“什么都管”但又“什么都管不好”的状况。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城市政府必须理清各个职能部门和城管部门的权限,防止后者飘忽不定、无从监管;其二,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完善执法程序,保障公民进行申诉和控诉的各种途径。在具体案件之中,第二方面尤为重要,因为执法者有时只顾管理之便,不惜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来求得实效,而自下而上的权力监督可以起到很好的防卫作用。

城管执法的文明程度与权力受到规范的程度紧密相连。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规模和管理的难度、压力都在急剧增加。在这个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和文明的提高不能依赖于权力的扩张,而应建立在规范权力和尊重权利之上。城市是人居之所,离开了个体公民谈城市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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