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家庭邻里纠纷激化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09-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13日电(记者袁祥)“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

日前下发的这项决定,要求各级人

民法院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决定同时要求,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决定强调,严格依法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要讯问被告人,切实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决定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旁听合议庭庭审等形式,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