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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构成文艺作品的和谐美

2007-09-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方伟 我有话说

当下,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人们共识的时候,一种和谐与共进的社会气氛在现实生活里开始生成起来,并且变得愈来愈清新而浓郁。在这样的气氛之中,文艺创作实践遇到了一个非常重要、不得不讨论清楚的问题:作为主要表现矛盾冲突的文艺作品,如何为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文艺作品的和谐

美是怎样的一种美,它有着怎样的冲突构成?有着矛盾冲突的和谐美表现出哪些精神价值意义?

矛盾冲突仍然是文艺创作实践必然的主要表现

马克思在写于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说明了经济基础对政治、艺术等的决定作用。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文学艺术的发展有时候不成比例,但总的说来,经济、社会的现状在决定着文学艺术的发展现状。这样,有着种种矛盾冲突的经济与社会的运行现实,就成为文艺创作实践的主要表现。

这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认识的。实际上,自艺术、文学出现以来,文艺创作实践也从未脱离过对矛盾冲突的表现。今天看来,这已经固化为文学艺术自身所拥有的特质。艺术与文学的出现,是人们在劳动生活中人与自然、非自然力量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情感、心理与思想上形成的反映和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了文艺创作实践的主要表现,并且逐渐地向着主要表现人自身情感、心理与思想的内在关系进行转变;不同社会制度之间嬗递、发展的结果,使得文学艺术对社会种种矛盾冲突的反映与表现形成了一种内在的固定要求。例如今天,我国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心全意奔“小康”的社会,依然存在着不同性质与形式的矛盾冲突,有时可能平静舒缓,有时却也尖锐激烈。这很现实地决定了当下文艺创作实践在主体内容上的构成,并在这样两个方面形成了精神价值上的凝结:一是人与人外在的矛盾冲突的表现,在此展开了社会文明进程中先进与落后、光明与黑暗、主流与非主流、人文与非人文等等之间的斗争、博弈和辗转曲折,以形象的、美的一切来再现与表现这一文明进程的持续推进;一是人自身内在的矛盾冲突的表现,这是一个依附于前一方面而着重在人们的情感、心理、观念、意识、心灵上的呈现与揭露,表明着人的在社会文明进程中自我精神的转化和进步以及人在这一进程中所具有的主体意义。在当下社会的现实情境中,主要表现社会种种矛盾冲突应是文艺创作实践的一种必然。

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文艺创作以主要表现社会种种矛盾冲突为内容的实践趋向,与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之间不但没有任何的不适和抵牾,而且还成为了社会文明发展必然需要的一种人文力量,对作为主体人的精神价值作用能够被不断地发掘、凸显出来。

文艺作品的和谐美是一种有着冲突构成的美

在原初意义上,文艺作品的和谐美主要是指古希腊罗马美学中的雕塑而言的,从毕达哥拉斯开始,和谐美作为西方美学诞生的第一个范畴,被理解为外在的、客观的一定数量关系的组合。不过很快,自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之后,和谐美便表现为一种主体的、主观的美,是“看不见的和谐”的美和有着种种相对因素、充满着矛盾冲突的美。既然文艺作品以表现社会种种矛盾冲突为主体内容是一种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那么,这实际上奠定了文艺作品自身和谐美得以呈现的认识基础。

在古今中外的文艺作品中,可以清晰、确定地看到有着冲突构成的和谐美的充沛表现。首先,一般而言,文艺作品在创作实践过程中一旦形成为结果,就必然呈现出一定的和谐美,只是有着成熟、完满程度上的高低与不同。从创作实践的过程看,由感知、选材到表现本身就是一个逐步在内容、形式与价值认知上互为组合、和谐的过程,这是一切文艺作品在成为审美对象或文化产品时所必然经由的过程;从创作实践的结果说,任何的文艺作品在成为外在于人的精神存在与现实时,对主体观照的审美行为而言,文艺作品的和谐美已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了;从创作主体来认识,创作者在构思作品、创作作品、反思作品、完善作品的一系列过程中,也是一个由不和谐到相对和谐再到和谐的过程,是创作者思想认识与审美认知不断深化、延伸和完满和谐的反映。其次,对于具体的文艺作品说来,矛盾冲突的表现是和谐美必然构成的源泉与动力,换言之,和谐美的冲突构成已形成文艺作品固有的特质。古希腊罗马神话在不同哲学思想与历史观念的操纵下,众多英雄人物为着各自的神灵观念、价值取向而驰骋天际、搏斗拼杀,最终形成神话艺术样式崇高、统一并归于和谐的美。在中国古代诗词中,意象纷呈却相映成趣,意境重峦叠嶂而曲折幽深,韵律起伏婉转自成一体,在起承转合之中尽然显现有着种种冲突因素、看似不和谐但达到了完满和谐高度的美。对于现实主义作品,社会生活种种的矛盾冲突反映在作品之中,不仅作为作品主要、主体的内容表现,而且还是它艺术形态内在联系的基础,成为这些作品流传后世的价值中心点和生命力。而现代主义作品或是“后现代”作品,任何变形、虚幻、荒诞的或是离散、破碎、边缘的表现,都不得不在最后的形成结果上凝聚、组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尽管这一和谐的整体是危机四伏、荆棘丛生,包孕着意识的锋利和生存的苦涩。

和谐美是文艺作品的永恒之美,但有着矛盾冲突构成的和谐美则是这一永恒之美得以表现的普遍存在。在这个认识上,当下文艺创作实践表现社会种种矛盾冲突,并以矛盾冲突的构成来形成、呈现和谐美,应该是为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着精神的特别是审美的需求和动力。

有着矛盾冲突的和谐美呈现多种精神价值意义

第一,构建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要讲求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的意义,则是对经济文化与社会中种种不和谐、有着矛盾冲突的因素加以综合、整体的解决,这一解决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解决;而文艺创作实践在对这一解决的过程与结果的认知与判断之中,通过形象、审美的表现,为人们正确认识和谐与发展的关系、和谐与矛盾冲突的关系给予了实际的价值“坐标”和人文参照。在文化产品中,文艺作品的优长是能够在艺术审美的感知与想象的时空里,摇撼、浸润、变化人们的情感、心理和心灵,让人们在精神满足的同时自然地获得对人、事物与社会的看法。面对一些严峻的矛盾冲突和有着一定危机的社会现实,文艺作品的认知与审美功能,对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应是一种情感支持、心理支撑和精神辅助。

第二,人们的思想认识活动是非常复杂的,对人、事物与社会的理解和判断并不总是一蹴而就,它是一个曲折、反复的渐变过程;文艺作品对矛盾冲突的表现,由起始、展开到激烈交会而归于一体,不但与人们思想认识、情感心理活动形成了一个同构的阅知、观览和欣赏的过程,而且还在这种同构的过程之中由文艺作品来影响、作用于它们的接受者。越是在社会的发展期,社会的矛盾冲突越是表现得比较普遍和充分;越是在社会发展的高潮期,社会的矛盾冲突越是显得比较尖锐和激烈。这是社会文明进程中过往的与现实的一般道理。在这种情势下,人们看到了种种大小不一与人的生存、生活紧密相关的矛盾冲突。文艺作品的表现与人们思想活动进程的同构,或是形成了某种意义、程度上的暗合,文艺作品的意义也就能够较为自然地发挥出实际的效用。这是人的精神外在化之后,又反过来与人的精神进行结合而实现内在化的一个过程。

第三,和谐文化在美的价值上的凝结是和谐美,它是和谐文化核心价值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元素之一,表明着人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一个根本标志;人的审美活动同样复杂多变,文艺作品是人的审美活动的结晶和高端形态,所以有着矛盾冲突构成的和谐美的表现,对于人们的审美思维、意识和审美素质、能力的普遍提升可以起到内在的推动作用,甚至是成为这一普遍提升的一个源泉和动力。文艺作品表现矛盾冲突的结果,是要积极寻求“至善至美”的理式美、和谐美,人是精神的主体,对精神审美(包括身心能够获得愉快、满足的一些文化娱乐活动)始终不渝地探求与追索是一个恒定的存在。在经济活动成为社会发展的主题,“商业价值观”、“消费主义”渗透、弥散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的时候,人们审美活动需要的审美能力,应该是在文化产品(文艺作品)的供给、接受与转化之中,更加需要普遍的加强和强势的提升。来源于表现社会种种矛盾冲突的审美价值凝结(包括文艺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对人们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认识在当下是一种本质的启迪与客观的暗示。

第四,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从来就是在矛盾冲突中不断进化、发展的,静态地看,人本身也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冲突的“复合体”,这既是人的本性、本质也是人的精神与人文的特征;文艺作品对矛盾冲突的表现、认识和理式、统一的审美运思与认知,从精神价值、情感心理的方面,为人的这一社会主体自身的健康发展、丰富进步而满足需求、获知道理和愉悦身心。文艺作品以人为中心,表现人与人外在的和人自身内在的矛盾冲突,又最终归于和谐美的认知与判断之中,是对人的精神价值上的丰富与发展,也是对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在精神素质、能力上的涵养与提高。特别是这种主体性的涵养与丰富,在当下文化产品的构成格局内,应该是一个不可替代的精神供给之源。

矛盾冲突表现达到和谐美的限度与张力

正如上面所言,纯粹地或者主要是从形式上来看待和谐美,文艺作品外在的存在就具有了一定的和谐美。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认识。因为,和谐美基本上还是要寻求内在的与外在的和谐统一的美和完满的美,内容与形式不但存在着和需要有一定的“度”、“规定”,而且也明确地有着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显然关乎到和谐美的呈现和它价值意义的有无与多少。

这里,有着几个鲜活的例证。当下的文艺创作实践,浮动、漂流着一个很强势的“心理板块”,仿佛要想触摸到社会与生活的本质、抵达人们的心灵深处,只有在内容与形式上追求“新”“奇”“特”。这主要表现在纪实文学、长篇小说体裁和行为艺术、装置艺术等等之中。但是,如果“新”是粗鄙化、低俗化的“新”,“奇”是搜罗怪异、生造荒谬而不讲价值判断的“奇”,“特”是打破传统审美习俗但又不与人们普遍的审美能力相对接的形式之“特”――那么,这样的“和谐美”即使存在,也是没有多少精神价值意义、缺乏内在审美张力和形式上失衡、残陋的“美”。“网络文学”是传统文学在网络文化中实现转换后,深入大众之中并开始创作者与接受者平等“对话”的新兴介质形式,只不过,一方面流行于网络通道之间的“网语”,实际上已成为了人们自由“出入”的“门槛”,与“网络文学”平等、自由、大众的属性形成不小的抵触和矛盾;一方面在“网络文学”作品的形成过程中,种种无谓的、离散的、混乱的、支离破碎的实时介入,对审美价值的积极凝结是一种实质性的显在或潜在的损害。这些,都对和谐美在内容与形式上的高端形成产生着负面的影响。“打工文学”被“底层文学”的说法所遮蔽,是“人分三六九等”、“人以群分”的传统社会观念的当下再现;从“底层文学”的创作实际看,这一再现的确表现出了一种封闭甚至是与社会主流相隔离的情绪与思想倾向,怨恼、不满、忿恨乃至仇视弥漫开来,成为了一种背离社会文明进程、潜藏着思想情感危机而应该特别引起文艺界足够重视的创作态势。这显然就在价值认知、审美功能上,与和谐美的营造明显地存在着较大的距离。

文艺作品对社会种种矛盾冲突的表现,在内容与形式上必然存在着“度”的问题,倘若作为和谐美的结晶,也必然存在着美的规定性问题。在适宜、协调或是高端的理式、统一的美学要求下,主要表现社会种种矛盾冲突的文学作品才会有着和谐美的内在张力。这个张力的形成与存在,对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会产生出富有弹性的个体感知力和情感、心理、思想的自由空间。

在当下的社会现实生活中,文艺作品对社会种种矛盾冲突的表现除了是一种必然的表现之外,当然还存在着其他内容的表现。不过,文艺作品具有着矛盾冲突构成的和谐美,呈现出多种的精神价值意义,并在实际的再现与表现中保持有一定的“度”和规定性,则是当下文艺创作实践对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在价值认知、审美功能上的一个积极、响亮的回应。这一回应,必然会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之中结出丰硕的精神文化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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