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9日电“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这里说,“行政机关并不是经营者,也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行政垄断’的提法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杨景宇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不久前通过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设一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并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