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小故事,讲的是甲乙两人分一块蛋糕。由于担心谁来切都会给自己多切一些,因而两人为如何公平地分蛋糕而争执不下。这时,有人给他们出了一个主意:让一个人切,另一个人先挑。这样分蛋糕的公平问题就解决了。从这个小故事可以看出,只有合理的规则才能实现公平。对整个社会来讲,要妥善解决关系不同群体、涉及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总之,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如何理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靠制度保证?
什么是制度?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就一个社会来说,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影响公平正义的主要根源,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有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公平正义就会自然实现,它还需要各方面的具体制度来保障。比如,只有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平等地享受各项民主权利;没有各项具体制度的支撑,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很难落到实处。同时,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还要靠制度来保护和巩固。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只有用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并不断巩固和扩充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才能不断累积和提升。拿“低保”制度来说,从1993年开始城市“低保”的试点工作,到1999年覆盖到全国城镇,惠及2000多万人。农村“低保”试点也从1994年开始进行并逐步推开,2007年“两会”上又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才切实保证了低收入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
如何进一步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完善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从当年的16万元增加到2005年2000多亿元;2006年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从今年开始,根据新税法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制度建设的状况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制度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一方面,一些原有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像延续了50多年的户籍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一些制度还不够健全。拿住房制度来说,取消福利分房、发展房地产市场后,广大群众的住房状况总体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过快,不少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解决面临很大困难,而相应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制度又不够完善。此外,面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度建设还有“缺口”。如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他们面临的诸如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子女就学等许多问题,尽管社会各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根本上说还要靠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才能真正解决。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全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这些方面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心和魄力。
从当前来说,推进这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是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坚持与发展结合起来,对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好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定型化,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制度坚决加以破除,对一些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要更加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协调性,着重从全局和整体层面来设计和推动制度改革,对制度改革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到科学规划,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相协调,使制度改革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配套。
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制定的程序,增强透明度,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和渠道,使制度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
同时,着力在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有了制度,还要认真严格地执行。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其实,制度重要,执行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要把落实责任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促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这说明规则、制度对做人、行事、建设国家的重要意义。一个尊重规则、按规则行事的人,是一个文明的、有修养的人;一个制度完备、依制度运行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加强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正朝这个目标大步前进。
深度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相关链接
教育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求是》2007年第2期。
网友提问 网友:现在各方面的制度不少,但有的并未发挥实际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一些“潜规则”,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答:所谓“潜规则”,就是指不成文、不公开,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大多数人的默许和遵守,成为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出现“潜规则”现象,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些人自身的道德问题,更表明我们有的制度即“显规则”本身存在缺陷。正是制度本身的漏洞和破绽以及执行不力才有了“潜规则”的生长空间。要遏制“潜规则”,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在制度设计制定、执行落实上下功夫,不断创新、健全和完善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并真正落实各项制度,让遵守制度者得益,违反制度者受损,这样“潜规则”的空间就会被逐渐压缩,最终将无所遁形并失去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