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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立法促和谐

2007-10-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李可 我有话说

“看到就业促进法中有不得歧视女性就业的规定时,我心里感到一阵温暖。”刚刚过去的国庆节假日里,北京交通大学外语系三年级硕士生孟倩留在学校做简历,为找工作做准备。

“哪怕是找个最普通的工作呢!”这是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和外东街的李志才过去常说的一句话。得知有禁止歧视残疾人就业的法律通过时,他

心里“觉得亮堂了”。因腿残,他一直靠打零工度日。

“温暖”、“振奋”、“激动”,就业促进法通过后,渴望有一份满意工作的人们用这些字眼表达内心的感受。

今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备受公众关注的就业促进法三审得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接受了一审。

8月22日,民政部披露消息说,社会救助法和慈善法也已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四审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通过。

而在去年6月29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并在当年9月1日顺利实施。

……

这些法律的制定表明,党的十六大以来,为了社会和谐,为了民生幸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立法正呈现全面加速之势。

和谐社会建设呼唤社会立法加速

社会立法是伴随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而提速的。

今年3月11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早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社会法被定位为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权益、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尽管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了社会法的地位,但在立法实践中,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一直是“一条腿短、一条腿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李林指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太平衡的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包括现行宪法在内,我国现行法律共233件,其中经济法54件,占24.2%,社会法13件,仅占5.8%。在地方立法层面,这种现象更加明显,一些地方的经济立法甚至占了半壁江山。

近年来,诸如性别歧视(不招女大学生)、身体歧视(身高、相貌、残疾)、健康歧视(乙肝病毒携带)、年龄歧视(35岁以下)、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等等就业歧视,使某些求职者感觉“就业难”。而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一些地方的看病难看病贵、劳动纠纷增多、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

党的十七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研究员对和谐社会有深入的研究,他认为: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同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而要实现社会和谐、民生幸福,迫切需要加强相关立法来规范社会秩序,解决逐步凸显的社会问题。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立法向社会领域倾斜的直接推手”,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教授郭强认为。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收到的794件有关制订和修改法律的议案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与民生问题相关的社会法类议案,这些议案与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等类议案一起占到了全部议案的78%,这与以往经济法类议案占优的格局形成对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表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是去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问责制”的明确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上学难、上学贵和教育乱收费,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对这些热点和焦点一一回应,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法律的解决之道。“种田不纳税,上学不收费,农民得实惠,和谐好社会。”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去年实施后,这句顺口溜便在农民中间传播开来。就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说,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建设初见成效,“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为了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相继提交审议,并于今年6月和8月先后获高票通过。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分别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的短短40天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界意见19万多件,在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13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是收到意见最多的一次。

在这些意见中,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十七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欣喜地说,这体现了大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心,也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社会立法并非一帆风顺。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底提交初审后,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对这一立法宗旨问题的争议伴随了整个立法的始终。尽管最后的表述已从草案初审时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旧。对此,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这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理当扶弱抑强的立法原则。

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反对就业歧视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鉴于公众的强烈呼声,在最终通过的法律中专门增设了“公平就业”一章。无救济就无权利,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再到就业促进法,标志着以促进社会和谐和民生幸福为目标的劳动法制建设逐渐走向成熟。一项项国家立法措施表明,十六大以来的社会立法正在全面提速。社会立法一小步,促进和谐一大步。许许多多的普通百姓,已真切地感受到全面提速的社会立法带给他们的阳光、感动和权利!

云南省司法厅向市民赠送法律读本。新华社记者蔡祥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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