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再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第十九条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时限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草案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有规定,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期限,应加以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一般是由单行法具体规定的。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实践中,由于有些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有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
因此,人大法律委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