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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拟延长至一年

2007-10-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袁祥)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这意味着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将不再因超过六个月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草案此前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是“六个月”。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许多农民工

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六个月的仲裁时效期间过于短暂,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此,草案的二审稿将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并且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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