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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0-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袁祥)为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既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公平原则,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其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

评价。但是,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做进一步明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批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听取了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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