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袁祥)“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李命志向媒体表示,落实这部法律,政府是关键。节能工作与政府的职责密切相关,政府在节能方面负有两方面的职责,一是节能管理的职责,二是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李命志表示,落实政府的职责和责任,需要人大的监督、上级的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以及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