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张莹)卫生部近日公布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根据该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
《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规定》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前应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采购生猪肉时,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餐饮业经营者应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