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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2007-10-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向欣 我有话说
    交易行为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对信用关系的良好保护是有效交易的前提。一般认为,守信或失信属于道德范畴,信用水平取决于道德水平;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通过对特定行为的鼓励与惩罚来改变人的行为路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将信用制度建设与道德
教育有机结合,他律与自律互相补充,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2001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其中治本的措施就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基础,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关系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树立诚信观念,除了宣传教育,也需要管理制度上的配合,以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举例来说,多年以来宣传交通法规、提倡交通文明可谓不遗余力,但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章现象仍普遍存在,直到交管部门在路口和交通要道安装了不计其数的“电子警察”,情况才有了根本好转。这里,起关键作用的是无处无时不在的信息记录系统。诚信文化建设和信用体系的关系也是同理,只有两者并举,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才能深入人心,诚实守信的和谐文化才能得以传播,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才能被广为遵守。

目前,我国税务、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都建立了面向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对管理相对人在纳税、进出口、产品质量、履行合同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记录,对守合同讲信用的企业给予免检、快速通关等便利,对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银行则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改善了管理,也使管理相对人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诚实守信是具有普世意义的社会和谐要素

从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看,信用作为处事规则和伦理道德,受到普遍的尊崇。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童叟无欺”、“诚信为本”成为千百年来的商业道德;“一诺千金”、“言必信,行必果”反映了人际交往的君子之德。《礼记》中提出的“讲信修睦”,则深刻揭示了讲求信用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对信用社会功能的精辟概括。可惜的是,由于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长期不发展,对信用的追求只留下了文化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而缺乏经济意义上的制度安排。

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制度,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的。100多年前,欧、美等西方国家就已开始使用各种措施制约失信行为,20世纪中叶以后,又纷纷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并形成了完整的运作体系,以美国为例,仅专门的信用法律就有16部。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越是发展,越需要信用关系纳入制度化管理。这是因为,日益扩展的市场联系,使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愈发突出,失信行为对经济秩序的损害和对经济发展的破坏急剧放大。因此,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并构成完善的运作体系,通过依法征信及信息披露起到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作用,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失信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据专家估计,前几年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5800多亿元。举凡制售有害食品、假药、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汇、骗贷、走私、逃债和非法集资,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商业领域的传销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所有现象,几乎都与信用的缺失有关。近些年,在一些重大欺诈案件中,受害群众少则上万人,多则百万人,涉案金额动辄几亿、几十亿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很难想象在一个信用关系严重失范的环境中,社会经济能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极为必要,而且十分迫切。2001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其中治本的措施就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笔者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为构建和谐的经济关系提供制度支撑。从经济作用看,有利于依托良好的信用基础,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能更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促进资本的流动和企业重组;可以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能够防范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各类交易风险,放心地发展信用交易,有效地扩大国内消费。而从社会意义上看,则有利于提升全民族的诚信意识,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进政府管理的有效方式

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是政府两项重要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这两类管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展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主要运用法律和行政办法,这无疑是必要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有效的。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发生的巨大变化和管理对象出现的新特点,以往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显得越来越难以适应,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创新。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例,近些年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各类专项整治涵盖经济生活领域之广,可以说前所未有。严刑峻法和行政处罚确实产生了一定效果,但行政成本很高,法不治众的现象普遍存在,整治过后故态复萌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起长效治理机制,就必须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的同时,寻求管理方式上的创新。

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困扰。即,通过建立起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依法传播机制,有效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增大失信成本,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社会的矛盾,从而鼓励守信,惩戒失信,对失信者实行社会联防。通过这种机制的作用,诚实守信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交往机会、良好的商业信任和交易条件,从而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而失信者则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一朝失信,处处受阻”。这就使得人们为了自身利益愿意遵守诚信规范,从而大量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市场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这有助于解决目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管不过来,管不好”等难题。

以人口流动性管理为例。计划经济年代管理人口流动主要靠户口和人事档案制度,通过户口档案和组织介绍信,就可以了解某人的基本情况。进入市场经济后,人口流动性加剧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难以预防的欺诈行为。因此,亟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原来那套具有单位背景的个人信息变成一种社会范围内可检索的个人信息,这对改进社会管理具有明显的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能够调动全社会的人参与其中,这将对人的失信动机产生心理震慑,对失信者的联合抵制也比行政处罚要有力得多。信用的收集查询体系建成之后,不仅可用于经济领域,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改进社会管理也有积极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管理方式的创新,可以依靠互联互通的信用网络,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并通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利用社会信用进行管理,往往可以把外在的信用约束变为内在的诚信自律,起到低成本、高效率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当然,社会信用体系也有自身的作用范围和局限性,不可能完全抑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违法行为,必须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这些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几种管理手段有机结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协调任务重,需要从国情出发,正确地找准定位,抓住关键,明确方向,形成合力,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技术传播手段等都不健全,市场发育也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还相当薄弱,征信行业的培育也比较差。因此,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经过数百年探索主要依靠市场自然形成。要在较短时间内建设信息通畅、服务高效、应用广泛、约束有力的信用体系,就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作用,从法律制度设计、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等方面整体考虑,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加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我国信用方面的信息有80%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因此,首先要抓紧落实政府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使之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法定内容。如果没有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社会化、开放式的征信活动就无从谈起。目前,某些政府部门对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只用于本职监管,不向其他部门和社会开放,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成为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要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其中也包括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如果公共信用信息真正做到了公开共享,不仅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效率会因“合力”而提高,我国商业化的征信服务也将成为“有源的活水”,得到快速发展。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服务体系。落实这项要求,一是加强信用方面的综合监管和公共服务,并推动诸如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的区域联动机制;二是政府不能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直接或委托他人从事商业经营,也不能搞某个领域的征信垄断;三是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诚信监督,特许经营必须保持征信行业的适度竞争,严防并严处信用服务企业造假谋利的行为;四是为了培育商业化的征信市场,政府除了要开放公共信用信息,还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项目招投标、财税扶持项目、公务员录用以及市场监管中积极使用信用报告,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信用风险。

―及早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和相关技术标准,避免建设中的浪费。信用标准不同于信用建设规划和信用服务,后面两项工作地方可以先行先试,而信用标准如果各地各搞一套,必然给将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信用技术平台带来极大障碍,并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所以,信用标准一定要先行,做到全国统一。有关部门要尽快统一信用建设中的标准,包括数据采集标准、数据处理流程、技术接口、评价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作者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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