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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2007-1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波 我有话说

作为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改善农民基本生活重要手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仍显出制度创新的不足。在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首先,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

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要求,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导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针。

其次,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针对社会保障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比较滞后等情况,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国家积极倡导在农村探索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有5400多万人参保;二是自2002年起,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开始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贫困地区试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参加试点的农民已达6.85亿人;三是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有1860多万农民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四是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试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上述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再次,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前已具有一定的财政支撑能力。通过公共预算对社会保障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量和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国力明显增强。2006年,我国人均GDP已达2.8万亿美元,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国家财政收入已接近4万亿元人民币。近几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仅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就由1998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775亿元;同时,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也逐年增加,2006年达到了162亿元。此外,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积累3200多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目前应该是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入的时候了,因为国家已经具备了这种财政支撑能力。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国际上可资借鉴的经验。国际经验表明,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福利病”也是可以避免的。据了解,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比如,德国1957年制定了《农民养老保护法》,1972年制定了《农民疾病保险法》,1995年制定了《农民养老保险法》;日本1971年制定了《农民养老保险法》;意大利199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法》;法国1952年制定了《农民法》,确定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奥地利1955年、比利时1967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法》,通过立法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为了防控“福利病”的发生,国际社会总结出一些防控经验,主要有:一是控制社会保障待遇的目标水平,强调人人享有基础待遇,而不是充分保障,以改善其可承受力;二是严格规定和审核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特别是在政府补贴项目上附加行为控制条件,以促进个人和家庭负责任的行为。这些经验,对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总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有客观基础,也具备了相应的主观条件。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在指导原则、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上有一个明确思路。在指导原则上,要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工作重点上,当前要重点做好农民工参保、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在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统筹兼顾、瞻前顾后、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定型和稳定,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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